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劉子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87元,及其中新臺幣8,38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