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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淑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提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分期付款契約書之債權人之證明)。  
二、若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受讓人,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及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