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7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淑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082元,及其中新臺幣13,08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6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13元,及其中新臺幣2,01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600元,及其中新臺幣9,00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