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靖雄已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死亡,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東昌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