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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郁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15,753元部分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32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基準放款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