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阮素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購屋貸款借據(借款金額新臺幣45萬元)第5條第4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毅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