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邱阮素真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巷0 ○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0,92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33,15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9,7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54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30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1,992元、違約金85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