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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義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955元,及其中40,193元部分,自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5,100元,及自96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