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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弦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9.35%」,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38)。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