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桂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二、請提出聲請狀所附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擷圖,對話紀錄相對人為張雅婷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