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瑨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5,89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