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吳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49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電信契約存在。嗣本院於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之電信契約,及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5,89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上開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收受前項裁定,債權人於同年月24日具狀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以提供。經查,債權人雖提出系統畫面,惟系統畫面為原債權人公司內部自行登錄資料,無法作為債務人申請換號之釋明文件,是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