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0916***740號、0978***187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33,736元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存在門號0916***740號、0978***187號之電信契約。嗣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同2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又聲請狀所附113年11月綜合帳單,應繳金額33,736元,係包含上開所有門號之電信費,聲請人並未釋明上開門號各電信費之金額,則本院難認其請求為一部有理由,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