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鼎丰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選任張家榮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二、查張淑娟、張淑慧均已拋棄繼承,而非張家榮之繼承人,請提出得向其等請求於繼承張家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