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駱芷薇
債 務 人 閻奕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4,22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閻奕騰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7日起至140年9月7日止,分360期(月)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即年率1.775%)加碼年率0.555%計算。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履償,至今餘欠新臺幣2,684,226元及自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即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75%加碼年率0.5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迭經催討無效,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