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翁麗娟
上列聲請人與李龍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路00巷0號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