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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明發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素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如是請求票款,請陳明聲請狀所附本票影本13紙之提示日。(須明確載為年、月、日,並應注意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且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3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13紙本票,受款人均為王俊惠,並非聲請人即明發農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