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坤儒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前向法務部○○○○○○○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予債務人,惟送達時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出獄而遭退回,難謂已合法送達。是請再對債務人蔡坤儒之最新戶籍(屏東縣○○鎮○○街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