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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魏漢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信用卡申請書其上所載之個人通訊地址為何?並一併檢送清晰可辨認之相關釋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