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耿堯、黃琇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479764),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故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55,000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