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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宏榕
上列聲請人與洪榮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29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