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債 務 人 謝念芝即謝莉雯即林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931元,及自民國9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772元,及自民國92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2年4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2年4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