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筱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秀蘭地政士即戴啓周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3.75%」,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