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郵局不受理,請更正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或據繳費單繳納裁判費,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提雙方之契約工程契約書及證明工程數量與出貨單不一致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