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欄關於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提出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月友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4,0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聲請人已於同年4月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