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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欣捲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俊民即信陞不銹鋼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信陞不銹鋼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郭俊民即信陞不銹鋼企業社」,並請提出信陞不銹鋼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郭俊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