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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丞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惟查狀檢附Line對話內容無法辨識債權人及債務人或其法第代理人間存在該代墊款之意思合致。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書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係何人,聲請人於114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僅提供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薛丞睿之最新戶籍謄本、交易明細等,惟仍未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8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