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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家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債務人黃家蓁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