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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4,2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272元
林秀芳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7.78
自民國113 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3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