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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承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2,12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每期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