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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松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債務人向第三人借款20萬元之契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