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廖雪芳
黃世傑
一、債務人廖雪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5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廖雪芳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世傑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