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慧香、陳錦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慧香、陳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