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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莫忠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76,163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9月23日、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1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