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宸品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債務人宸品工程行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