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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戊○○、丁○○、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戊○○為未成年人,故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