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翁詩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翁詩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4年7月1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9,325元消費款、新臺幣14,710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74,035元整未為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1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