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1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5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287151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9.49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以本金2,63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4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以本金5,28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4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以本金7,95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4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1日止,以本金287,1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49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以本金287,15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