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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添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郭詰莨、郭再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郭詰莨、郭再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