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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蕭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添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郭詰莨、郭再添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應包含請求本金、利息(起息日、請求利率)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