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莊聖霆即莊崑炳之繼承人
張淑媛即莊崑炳之繼承人
莊榕珊即莊崑炳之繼承人
莊聖興即莊崑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崑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23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崑炳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