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施養信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債權釋明文件,本件債權人應為「施養信即凱渥企業社」,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劉承閎、張晉綾請求給付374,486元之釋明文件(請逐一列計各筆請求及提出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