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5號
債 權 人 李秀專
債 務 人 蔣鎧顯
蔡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5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