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冠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勝利路326巷47弄2之1」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或借款已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