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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進益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