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塗蕎瑄、潘冠妤、潘羿菲、潘竤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潘智民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之釋明文件,並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