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
債 權 人 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
債 務 人 塗蕎瑄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潘冠妤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潘羿霏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潘竑佐即潘智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智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4,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智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