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蔡雯婷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872元,及其中2,886元,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798元,及其中1,511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8,190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