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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高志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富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麟食品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補提更正後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暨繕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