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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黃子杰於債權人請求期間(即民國113年8月至114年3月)受僱於程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